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的相关规定,项目结余资金可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依托单位统筹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仍有剩余,应退回基金委。根据《长安大学纵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负责人在2年内按照项目预算使用,2年后剩余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基金委将于2019年初启动对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收回工作。此次收回范围是2015年度结题项目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结余资金。请各学院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加快结余资金执行进度。具体收款流程和要求另行通知。
科技处
2018年7月12日